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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何很多時候明明借貸關係是事實,也提供了本票、借據等證據,法律仍有可能會判債權人敗訴呢?這種情況,很多人都忽略了一個最基本的問題,那就是債權。儘管你已經借錢給對方,但法院並不知曉這一事實,法院也不會自動假設你的主張就是正確的。所以一般來說,債權人仍需要提供能夠證明借貸關係的證據,以主張自己的債權地位。
然而,在某些情況下,並非所有債務關係都是真實的。即便已經簽了本票、借據,仍有可能因偽造而引發爭議。因此,法律也存在一項保障債務人權益的訴訟權,即「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」。如果債務人提出債權不存在的主張,債權人便需要提供更多的關鍵證據。若您想讓法律成為您的助力,確認債權地位是第一步,也是最重要的一步。
一般的債務糾紛,如金錢或物品的給付行為,只要不涉及到公權力的範疇,幾乎都屬於民事糾紛。然而,容易導致債權債務關係產生的情況,有以下常見的幾種類型:
由此可見,我們在生活中的大小事幾乎都與民法的債權債務關係有關。當這些行為產生糾紛時,若能確定債權與債務人的關係,就可以透過法律途徑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。那麼,「債權」到底是什麼?債權並不局限於借貸關係,明確來說,債權是指有權要求的那一方為債權人,而被要求履行的那一方為債務人。債權債務關係不一定是金錢關係,更多時候是由於各種不合理的行為。
當我們認知到債權的廣泛性之後,就會發現其實生活中的大小事都與債權有關,例如車禍的醫藥費、房東與房客的租賃關係、職場上勞工與雇主的關係。當我們遇到了某些糾紛且利益受到損害,若要要求對方履行某些行為或補償時,就需要先證明自己的「債權」。倘若無法證明自己的債權正當性,法院也可以選擇駁回請求。但在一般情況下,確認債權並非如此複雜,就借貸關係來說,通訊軟體的借錢訊息就足以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關係。當然,也有一些情況屬於例外。
曾有一案例是,某A女借錢給B男100萬,為了賺取利息,A女讓B男簽署了一張150萬元的本票,實際上仍只提供了100萬元。後來,B男認為利息太高,停止支付利息,兩人因此起了糾紛。而A女就將本票作為證據,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,要求B男履行契約,但B男主張「債權不存在之訴」,由於A女僅有本票作為證據,因證據不足而敗訴。
在這起案例中,儘管A女確實借給B男100萬元,但因A女無法提供她有支付150萬元給B男的證據,僅憑本票仍然存在證據不足的風險,才導致敗訴。雖然這起案例是由於A女的作為不當,而法院的判決結果也相當合理。但是,轉念一想,如果A女真的支付給B男150萬元,但也同樣拿不出支付150萬元的證據,而結果卻有可能是一樣的。
對法律而言,事實的確立不取決於當事人的陳述,而是根據證據來判斷。即便你主張的權利是正當的,仍有可能因為證據不足而無法獲得支持。債權亦是同理。
確認債權的情況因個別案件而異,可以簡單,也可以很複雜,難以一概而論。倘若債權人確實經歷了一定事實,想證明債權通常不會太困難。反之,若債權人對事實進行了偽造,要想證明債權,就必須拿出經過偽造的證據,這不容易,所以很多時候都是敗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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